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 辛唯道 被上訴人 陳祈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