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告甲○○○○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刑事詐欺案件附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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