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金上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裔潔 (原名 陳美涵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裔潔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裔潔所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就其中犯損害債權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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