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
之1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詳實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毋得延誤及缺漏,逾期未補正或為不實之說明,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配偶係於97年12月31日始遭解聘離職,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日期為97年9月10日,則配偶遭解聘離職與於前置協商時還款金額無法提高至每月7,000元致前置協商不成立間,有何關連?
二、聲請人勞保每月投保薪資為40,100元,97年5月起薪資減少之原因為何?
三、目前每月應領薪資多少?實領薪資多少?並請檢附如薪資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又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仍為27,500元?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6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五、配偶 周麗雯 現是否有工作?請提出配偶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報表代號:TC0130、TC0140)、全民健康保險歷史投保資料正本、97年8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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