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蕭再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淑慧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之訴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㈠、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㈡、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再審事由提起。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固有提出民事再審之訴狀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再審理由,並提出再審理由之證據,惟漏未表明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及上開再審理由係符合係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再審事由。爰依首揭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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