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6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陳俞璇 即 陳鈺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漏蓋法定代理人陳据湖之用印,請具狀補蓋章。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