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告南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劍欽 被告 呂瑞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合計欄位「10,000,000元(原借款金額),10,000,000元(現欠本金餘額)」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0,000元(原借款金額),11,000,000(現欠本金餘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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