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王櫻雪 被告 胡敏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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