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梓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9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6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