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別股股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捌拾叁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