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債權人 陳昭益 債務人DEJUANDEJOSELORNACANDOLITA( 羅娜 )債務人SELMOJULIETMAKIDANG債務人TOLIBASJUDYANNALIM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DEJUANDEJOS
ELORNACANDOLITA(羅娜)之工作地及居留地於台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未記載已放棄先訴抗辯權),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連帶給付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