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3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鍾美暖 被告 黃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被告鍾美暖、黃金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
㈡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以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5,4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695,488元,故原告應繳第一審訴訟費用為7,600元,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4,6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蓮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