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9號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前有多次竊盜及詐欺之前科,本次又有四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及詐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犯之罪均已坦承犯行,絕無勾串之虞,且係自行到案說明,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被告所犯亦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有一技之長,並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家中尚有二子,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及詐欺之前科,本次又有四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及詐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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