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陳盈婷
陳虹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鐵勇 等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89,572元({1000元×6242.26平方公尺}×9349/10080=5,789,5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提出土地○○○鄉○○段○○○○號)其餘共有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資料,及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各共有人占用土地範圍(有無建物,其門牌號碼)與進出通路之簡圖到院參辦。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