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復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復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復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8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輸入禁藥罪、販賣禁藥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係於同一日為之、如附表編號2、3、5至7所示之罪係於9日內為之,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犯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與他罪(即受刑人涉嫌於106年12月4日犯轉讓禁藥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7誤載曾經定應執行有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並考量受刑人在前引之定刑聲請切結書上於「對於定刑的意見」記載稱:關於刑期希望能在三年左右,因為父親年紀接近70歲,母親以前出過車禍,腳行動不方便,希望能有更多時間陪陪他們等語,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18日107年2月1日107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31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84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2日109年4月21日110年10月27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6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4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編號1至2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6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編號456罪名輸入禁藥販賣禁藥販賣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07年1月26日107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110年10月27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禁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本欄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7年1月26日108年7月18日(本欄空白)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334、5224、10661、11591、11592、11593、12349、1239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1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269、32124號(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5號(本欄空白)判決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9月16日(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欄空白)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5號(本欄空白)確定日期110年10月27日109年12月23日(本欄空白)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88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3號(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