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告鴻友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禾榳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 王東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