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法定代理人 余運泉 送達代收人 薛智隆 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六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陳信伍~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