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原告興安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原告 杜惠珠 被告 王忠源 (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理由狀」所載。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1月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涂光慧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