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原告逢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郁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1,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28元,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5,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