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 陳秋霞 被告 賴靖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 楊千慧 傳述誹謗原告之不實言論,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書寫悔過書等語。而被告之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乙節,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193號卷第11、59頁);又原告主張被告、楊千慧之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竹北市、臺北市中山區,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尚難認定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本院管轄範圍,本院自無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法官蔡汎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