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至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至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至翔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3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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