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百樂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錫川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折合銀圓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貳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肆拾伍元後應繳納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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