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7號原告 王亮懿 被告 陳許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住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先前曾因防火巷問題與同巷弄1號「大統VIP大樓」之管理委員會發生糾紛,素與擔任「大統VIP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務委員之伊相處不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⑴於109年7月4日21時48分許,在被告上開住處門口,對伊辱罵「臭雞歪...王亮懿」等語,致生損害於伊名譽。⑵於109年8月12日13時9分許,在被告上開住處巷口前,以手提包揮打攻擊伊,致伊受有左肩頸及左上臂扭傷之傷害,並對伊辱罵「破雞歪你」等語,致生損害於伊名譽。伊因被告之行為精神痛苦,而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即2次侮辱部分各新台幣(下同)5萬元,傷害部分10萬元,合計20萬元(50000+50000+100000=200000),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否認有原告主張之上述行為,縱認有之,原告名譽權受侵害之程度有限,身體健康之傷勢亦非重大,伊為中低收入戶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尚需扶養、照顧罹患失智症之丈夫,經濟資力甚低,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應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㈠被告有無侮辱、傷害原告之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㈡承㈠若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四、得心證理由:㈠被告有無侮辱、傷害原告之行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之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7月4日21時48分許,出言對伊為侮辱
行為部分,被告雖否認之,然被告曾於刑事案件一審準備程序中坦承並認罪(刑事訴字卷第53頁),且事發現場之監視錄影內容經刑事案件第二審合議庭勘驗如附表項次1所示之結果,確實有女聲出言「臭雞歪...王亮懿」,對照錄影截圖照片(刑事偵字卷第29頁、刑事簡上卷第111、112頁),可見兩造當時身處地點之相對位置並不遠,且被告身體面向原告,而畫面中僅尚有另1名男子,未見他人,原告主張該女聲係出自被告,堪認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空言否認,卻未能指明畫面中之女聲具體出自何人,即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對原告口出「臭雞歪...王亮懿」等語,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係帶有侮辱、輕蔑意味之言語,任何人均不願被以該字詞相待,使原告感覺難堪,自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其名譽受損,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致伊名譽受損,堪予採認,本件移送前之刑事傷害等案件亦為相同認定而論處原告犯公然侮辱罪刑,有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被告應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8月12日13時9分許,對伊為侮辱及傷
害行為部分,被告雖否認之,然被告曾於刑事案件一審準備程序中坦承並認罪(刑事訴字卷第53頁),且事發現場之監視錄影內容經刑事案件第二審合議庭勘驗如附表項次2所示之結果,對照錄影截圖照片(刑事偵字卷第30至33頁、刑事簡上字卷第113至116頁),可見被告當時有向原告揮甩手提包之舉動,而原告試圖閃躲,並舉起左手臂,隨後向由對面人行道走過來之男子表示「她剛剛打我」,男子亦表示有看到被告打人,且有監視器可憑。附表項次2所示之勘驗筆錄內容,固提到無法確定有無揮打到,然此係因角度的緣故,且在場人在尚未摻雜訴訟利害糾葛情況下,當下反應、敘述所見,難認有刻意杜撰之情,尤其,原告於當日前往廣和骨外科診所經診斷之傷勢為左肩頸、左上臂扭傷,有診斷證明書可資為憑,此節亦與被告向原告身體揮甩手提包之位置吻合,堪認手提包確實有擊中原告,並致原告受有上述傷害。其次,畫面中有女聲表示「破雞歪你」,間隔1秒即出現被告追在原告身後,並為前述揮甩手提包之舉動,對照之後原告表示「她剛剛打我」,2人聲音明顯不同,原告主張該女聲係出自被告,堪認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空言否認,然未能指明該女聲係出自何人,要難採取。被告對原告口出「破雞歪你」等語,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係帶有侮辱、輕蔑意味之言語,任何人均不願被以該字詞相待,使原告感覺難堪,自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使其名譽受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致伊名譽受損、身體健康受傷害,堪予採認。本件移送前之刑事傷害等案件亦為相同認定而論處原告犯公然侮辱、傷害罪刑,有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被告應就原告因此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⒋被告雖於本院聲請再次勘驗監視錄影畫面,然此部分已經
刑事審理程序調查明確,被告並未能具體指出刑事勘驗結果對於監視錄影畫面描述有何錯誤,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認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
㈡承㈠若有,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⒈按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外,尚應審
酌兩造之身份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及原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
⒉查,原告為高職畢業,現任保險經紀人業務、獨資商號負
責人,事發之109年間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3萬6300元(現為4萬100元),109年間申報所得約5萬元、名下財產總額約150萬元;被告係家庭主婦,不識字,每月領取老人年金,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輕度,96年9月19日鑑定),經長庚醫院診斷罹患重鬱症(復發、中度)、失眠症,除據兩造陳明在卷外,並有畢業證書、高雄市政府函文、商業登記抄本、勞保異動查詢資料、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及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復審酌本件兩造乃因細故宿怨未解,衍生多起訴訟,彼此關係更為惡化,偶然遇見又生此事端,惟被告於行為時已屆75歲高齡,出言侮辱、出手傷害之時地,僅少數人在場見聞,原告之傷勢就醫1次,受侵害程度甚微等情,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次侮辱部分各3000元,傷害部分6000元,合計1萬2000元(3000+3000+6000=12000)。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於1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係於被告被訴傷害等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第二審合議庭審理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該合議庭裁定移送,本院依簡易訴訟第二審程序合議審理,命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茲兩造分別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均未逾150萬元,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是本件判決後即告確定而有執行力,無諭知准免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並無因進行訴訟所應徵收之必要費用,是本件即無訴訟費用負擔之問題,不另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於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宛榆
法官鄭瑋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傷害等刑事案件111年3月24日審判筆錄勘驗監視錄影畫面部分摘要(刑事簡上卷第124至127頁)項次勘驗結果1⑴資料夾「證1」檔案「2020年7月0421點48分(1)」,影片全長00分17秒,無聲音僅有影像(刑事簡上卷第124頁):①畫面右邊一位身穿黃色上衣的女子(以下稱A女),手拿一包垃圾往畫面左下角走去,畫面中間還有一位穿著白色上衣跟7分褲的女子(以下稱B女,即被告)站在門口看著前方的A女。②從A女自畫面中出現至離開畫面之過程中,只有B女及另一名男子(以下稱C男)在A女附近。⑵資料夾「證1」檔案「2020年7月0421點48分」,影片全長00分31秒,影像有聲音,與上段影片為同時段,僅拍攝角度不同(刑事簡上卷第124頁):①於第06秒(影像顯示時間:21時48分15秒),A女從大樓內走出,往畫面右下角走去。②於第12秒(影像顯示時間:21時48分21秒),B女(即被告)站在畫面左邊,有錄到女子的聲音說:「臭雞歪...王亮懿」。③於第20秒(影像顯示時間:21時48分29秒),B女往前移動站在巷子旁邊,身體面向A女走往的方向。2⑴資料夾「證2、3」檔案「2020年8月1213點09分(1)」,影片全長01分17秒,無聲音僅有影像(刑事簡上卷第125頁):①一位身穿黑條紋洋裝的女子(以下稱甲女,即原告),從大樓裡走出,另一位穿著白色上衣跟7分褲的女子(以下稱乙女,即被告)站在巷口。②於第12秒(影像顯示時間:13時09分08秒),甲女走到路口遇到乙女。③於第13秒(影像顯示時間:13時09分10秒),乙女將原本背在肩上的包包提在手上,追在甲女後面,甲女跑在前方要閃躲。④於第15秒(影像顯示時間:13時09分11秒),乙女將包包甩打在甲女身體左側上半部後面的位置,但是因角度的關係無法確定是否有揮打到,乙女甩打之過程中甲女的左手臂有舉起之動作。⑤甲女被打到後,身體轉向乙女,乙女往後退到路燈下方。⑥甲、乙二女一直站在路口對話,於第39秒(影像顯示時間:13時09分35秒),一男子(以下稱丙男)從對面人行道走過來,對著二女比劃。⑦於第45秒(影像顯示時間:13時09分42秒),甲女走過馬路至對面人行道,之後離開畫面,至影片結束均未再出現。⑧在上開甲女、乙女互動之過程中,僅有丙男參與渠二人之互動。⑵資料夾「證2、3」檔案「2020年8月1213點09分」,影片全長01分14秒(刑事簡上卷第127頁):①第7秒(13時08分58秒):有一人從門口走出。②第18秒(13時09分09秒):有一女聲說:「破雞歪你。」③第26秒(13時09分18秒):另一女聲說:「他剛剛打我。」④第43秒(13時09分35秒):有一名男子聲音說:「我剛剛有看到你打他。」⑤第46秒(13時09分38秒):男聲說:「你没打他?」⑥第49秒(13時09分41秒):男聲說:「這邊監視器有喔!」⑦第59秒(13時09分51秒):男聲說:「没關係,…我不怕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