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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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未遂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重申指定辯護人黃子寧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傷害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
8月7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重傷害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8月24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謝欣宓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