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聲請人 徐曉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記載正確無誤之聲請狀(聲請狀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