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吳金城 債務人 林明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3,0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3,052元林明義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112年6月10日止按年息12.78%計收利息001新臺幣283,052元林明義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112年3月10日止按年息15%計收利息001新臺幣283,052元林明義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8%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