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43號聲請人 方怡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美玟計算書:
查相對人43年8月17日生,現年66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新北市66歲男性平均餘命為18.18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108年度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22,755元,故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730,600元(計算式:22,755元×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