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吳榮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0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榮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93137││4月20日起││六六│││元│││││├──┼───┼─────┼──────┼──────┼───────┤│002│新臺幣│吳榮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68141││4月26日起││點六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榮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393137││4月20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吳榮晟│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68141││4月26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