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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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千進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令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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