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1號債權人 陳啓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啓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或啓)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利息起算日自87年11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㈣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陳「啓」楨或陳「」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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