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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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5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政昌 債務人黃金炫
一、債務人林政昌、黃金炫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政昌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貳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政昌、黃金炫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