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80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李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