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2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送達代收人 張淑暖

一、原告與被告 張榮峰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