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43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431號聲請人 劉震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宗儒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相對人自何時起未按期履行?何時提示本票?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