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共淨重陸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貳點陸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共淨重肆柒點陸柒壹肆公克,取樣零點貳貳玖玖公克,驗餘肆柒點肆肆壹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貳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伍小包(四小包共淨重陸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貳點陸柒公克;另一小包淨重貳點玖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貳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共淨重肆柒點陸柒壹肆公克,取樣零點貳貳玖玖公克,驗餘肆柒點肆肆壹伍公克)及大麻壹包(淨重貳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捌捌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0一九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肆小包,共淨重陸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貳點陸柒公克,另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共淨重肆柒點陸柒壹肆公克,取樣零點貳貳玖玖公克,驗餘肆柒點肆肆壹伍公克,又大麻壹包,淨重貳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捌捌公克,分別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五二七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號案卷第六四頁)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九四)安鑑字第0一五五五號鑑驗通知書(附於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一號案卷第九頁)存卷足佐,是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而查,另壹包扣案之白粉則未發現有法定毒品成分,亦有上開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通知書在卷足參,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除上開扣案未有法定毒品成分之白粉,聲請人將之誤認係海洛因而聲請沒收,顯有未恰,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洵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