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複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賴利水 律師被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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