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4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45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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