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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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盛邦貿易(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信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源鑫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8,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郁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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