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41號

原告 王楷仁

王楷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被告 張吳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倒數第8行關於「1平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平方公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倒數第8行、第2行關於「原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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