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聲請人 林士傑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附表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9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一:100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唐筱玲 │上海商業銀│100年11月15│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0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0年12月15│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0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1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2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3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4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5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支票附表二:100年度司催字第1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6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7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8月15日│17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9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10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0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11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0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1年12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08│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1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09│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2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0│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3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4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5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6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7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8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9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1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10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18│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11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19│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2年12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20│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1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2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3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4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5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6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7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8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8│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9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29│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10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30│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11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3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3年12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3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1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2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3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4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5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6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8│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7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39│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8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0│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9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10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42│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11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43│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4年12月15│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日││││├───┼─────┼─────┼──────┼─────┼─────┼──┤│044│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1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5│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2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6│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3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7│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4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8│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5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49│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6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50│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7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051│唐筱玲│上海商業銀│105年8月15日│180,000元│HA0000000│││││行永和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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