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艾瑟倫特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艾瑟倫特休閒│彰化銀行三│103年10月15日│370,000元│0000000││││事業有限公司│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