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美雲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蔡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據此補正被告蔡美雲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