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惟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
參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關於請求金額138,185元部分未釋明,亦未於請求原因事實敘明請求之原因及其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