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9號聲請人超省錢租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繼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藝菁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高藝菁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時尚未成年,應補正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發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
105年3月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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