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高育仁 相對人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因應業務需要與未來發展情況,經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董事會第9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第5條至第10條及第15條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5年1月26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捐助及組織章程、第9屆第4次董事會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捐助及織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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