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02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債務人巫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玖萬捌仟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