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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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吳世奇
陸怡靜 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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