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佳祥
羅士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佳祥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羅士宏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呂佳祥、羅士宏於本院113年8月21日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呂佳祥、羅士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 曾雅慧 之同意,逕自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對於告訴人之住家安全維護亦造成影響,所為顯不足取,並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同時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7、19頁),並斟酌其於本案犯行前無任何前案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本案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而為使被告2人深切反省避免再犯,爰審酌本案情節後,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被告2人若違反上開應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125號被告呂佳祥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羅士宏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佳祥、羅士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前,因細故與曾雅慧之兒子及其友人發生口角,竟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而無故侵入曾雅慧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追打曾雅慧兒子及其友人(未成傷)。嗣經曾雅慧報警處理,調閱監視器後,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雅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佳祥、羅士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曾雅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6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光碟暨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呂佳祥、羅士宏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呂佳祥、羅士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居罪嫌。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呂佳祥、羅士宏涉有毀損犯嫌,然查,觀諸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被告呂佳祥持鐵棍朝告訴人兒子及其友人揮擊,並非朝鐵門敲擊,僅係因告訴人兒子及其友人閃避後,其鐵棍方敲擊至鐵門,是難認被告呂佳祥有故意毀損之犯意,要難以刑法毀損罪相繩之,此部分自應認被告呂佳祥、羅士宏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間,有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將受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檢察官黃榮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婉慈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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