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李菊妹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承保肇事車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即被告給付保險金,不論上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是否另有管轄法院之約定,均非原告與被告間之合意,不能認兩造間存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又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此有被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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