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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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 鄭大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97年度亡字第11號宣告鄭大昌(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8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大昌於民國88年8月20日出境赴大陸後,因在大陸地區服刑,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致聲請人父親誤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97年度亡字第11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惟聲請人現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7年4月30日以97年度亡字第11號判決宣告於95年8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89年度亡字第27號卷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葉敏香 當庭指認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紀欣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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